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棱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