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魏芷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傲盛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7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