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魏芷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傲盛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7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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