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9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甲○○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
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申請就學貸款時與原告約定持卡
人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放款借據附卷可稽,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乙○○、甲○○及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邀同被告甲○○
及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以下同)175,606元,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分72期。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利率係按附表所示計息。倘被告不依約
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竟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仍置之
不理,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乙○○、甲○○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及放款借據等影本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478條前段,民法第272條分
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
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
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表
┌─────┬────┬────┬────┬────┬────┬────┐
│編號│1│2│3│4│5│6│
├─────┼────┼────┼────┼────┼────┼────┤
│放貸金額│29,305元│29,305元│29,251元│29,251元│29,247元│29,247元│
├─────┼────┼────┼────┼────┼────┼────┤
│放貸日│92.01.06│92.06.09│92.12.22│93.04.21│93.11.26│94.04.25│
├─────┼────┼────┼────┼────┼────┼────┤
│結欠本金│29,305元│29,305元│29,251元│29,251元│29,247元│29,247元│
├─────┴────┴────┴────┴────┴────┴────┤
│應收利息│
├─────────────────┬─────────────────┤
│起迄日│年利率│
├─────────────────┼─────────────────┤
│97.09.15起至98.05.26止│3.7%│
├─────────────────┼─────────────────┤
│98.05.27起至清償日止│5.276%│
├─────────────────┴─────────────────┤
│逾期違約金│
├─────────────────┬─────────────────┤
│起迄日│年利率│
├─────────────────┼─────────────────┤
│97.10.20起至98.05.26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98.05.27起至清償日止│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結欠本金合計│
├───────────────────────────────────┤
│175,6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