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竹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