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29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竊電罪,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電業法第106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夏進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
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
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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