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О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交通法庭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1)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八八五號自用小客車,由台中市○○路沿昌平東二路往崇德十一
路東往西方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