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 王韞甯 被告 巫家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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