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文豪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共計190日(計算式=120日+40日+30日),亦不得逾12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23日│109年5月10日│109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9751號│16347號│163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審││1628號│1784號│178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日│109年7月24日│109年7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1784號│1784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17日│109年8月25日│109年8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4233號│13053號│1305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聲請書誤載│竊盜│竊盜│││為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5月11日│109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19048號│19048號│2180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審││2184號│2184號│2531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109年9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2184號│2184號│2531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8日│109年9月8日│109年10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3950號│13950號│15154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1939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審││224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247號││├────┼────────┤││確定日期│109年10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9年度執字第│││151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