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楊三金 被上訴人 曾麗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