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楊三金 被上訴人 曾麗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佩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