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傅椲竤 被告 許怡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許怡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