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自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自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自福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