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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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房屋漏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蔡志文 被告 陳春暉
蔡文弘 張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