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32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