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㈠所載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柒拾叁萬
伍仟壹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貳拾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拾萬貳仟叁佰壹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
證據(含借據第5條所載之授信約定書),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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