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許文權 債務人 張煒崧 債務人 張雯靜
一、債務人張煒崧、張雯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煒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