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胡琼福
胡瑋禛 胡岳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被告 陳妤甄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勇斌
林碧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7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郭玄義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