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耀庭
歐鎮瑋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20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耀庭、歐鎮瑋被訴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歐振瑋 與白耀庭(以下簡稱被告二人)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692之1號前,由被告歐鎮瑋持球棒砸毀告訴人 王緯立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左右側蓋、左右下護條、後燈全組、後扶手尾翼、前轉向桿、三角臺、燈泡、LED、後牌架,被告白耀庭則強行拆取該機車車牌0面,致令該機車外觀形體改變而減損其一部效用及價值,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緯立已於101年2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二人被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峻宇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