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債權人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梁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01│5,000元│89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02│5,000元│89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03│5,000元│8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04│5,000元│89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05│5,000元│8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06│5,000元│8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07│5,000元│8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08│5,000元│8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09│5,000元│8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10│5,000元│89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11│10,000元│8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12│10,000元│89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6│無│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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