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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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卓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世榮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慈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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