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蔡明宏 被告合信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6年2月5日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總價額為1,718,
200元(計算式:88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900元+房屋課稅現值231,000元=1,718,200元),低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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