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46號債權人 楊淳琳 上列債權人楊淳琳因與債務人 高智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淳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高智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債權人就請求之新臺幣陸佰萬元,請細列明其中各項金額細目。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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