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 林政廷 上列債權人林政廷因與債務人 宋國安 即宋國建築師事務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政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宋國建築師事務所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法定代理人宋國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