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069號債權人 王清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之必要,又本院依職權查詢顯示債務人公司已廢止,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故認有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公司清算資料及清算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5日、同年月22日及同年10月2日函請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若已解散,並請其提出債務人清算資料及清算人戶籍謄本等事項,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9月9日、同年9月24日及同年10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3份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