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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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優遊吧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虞坪 訴訟代理人 張士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宗軒┌──────────────────────────────────────────┐│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優遊吧斯股│彰化銀行東│103年1月15日│3,016元│JN0000000│受款人:│││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育侖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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