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港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被移送人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7月28日雲警西偵社字第10000100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21日13時35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鄉○○路○○○號第17間房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從事姦淫性
行為,代價新臺幣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於警訊時之自白與陳述筆錄。
(二)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臨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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