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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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30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鍾思慧鍾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鍾思慧(鍾淑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25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4年7月24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3127元消費款、新臺幣1,638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24765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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