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麗妃 被上訴人 許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係指如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均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因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上訴;或刑事訴訟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或刑事訴訟為有罪判決,而未上訴,當事人專對附帶民事訴訟為上訴(參照院字第1984號解釋)。
二、本件上訴人雖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101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本件刑事案件部分,業經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有罪,被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準此,上訴人專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上訴,揆諸前首揭說明,自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李維心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