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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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告 凌慧梅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蕭浩元 、 張淑芬 、 梁修銘 、 賴士旻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