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嶼嶼行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嶼嶼行銷創意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郁婕
代理人楊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聲請人誤載為18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樂檸鮮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14年1月9日
180,000元
QA815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