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嶼嶼行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嶼嶼行銷創意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郁婕

代理人楊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聲請人誤載為18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樂檸鮮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14年1月9日

180,000元

QA8152435

嶼嶼行銷創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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