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
抗 告 人  唐肇澧
代 理 人  陳曉燕
       唐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
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