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

原告 林宏儒

被告 方郁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宏儒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28號被告方郁庭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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