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麗珠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聲請人現是否就業?若已經就業
,有無固定雇主?若有,請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無,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最近2個月之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漁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㈣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㈤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李姿慧 、 李信億 是否領取中低收入
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如:教育補助、房租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為存摺轉帳,應提出存摺影本並標示之)及相關證明。
㈥聲請前2年(即至民國105年5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3年4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清冊(就現有財產詳細記載,如土地、房屋
、股票、基金、存款、汽機車、黃金存摺、其他投資及保險解約金等)。
㈨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㈩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
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及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提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