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470、10896至10898、10948、12064、12316、15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玲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雅玲(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1件)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4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戶籍設於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並自陳其無固定居所,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民國105年4月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5年7月4日開庭訊問被告後,佐以卷內證據資料,認其涉有上述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甫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及有期徒刑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5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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