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聲請人美商 黑保保 、 卡其他 、 史賓塞 和吞那MAF公司(Hig
hber,Ka.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積瑄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且前開聲請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並應提出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陳稱其受迫害無收入等語,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真實,且其所提再審之訴復經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以再審不合法駁回在案,參照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