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許賴蕉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許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許賴蕉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收養許文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許賴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100年03月16日與被收養人許文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父 許連德 、生母 許劉教 均已歿)在被收養人之配偶 林美華 同意下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人願意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約定雙方有互負扶養義務,互享繼承之權利,為此請求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書暨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生父母除戶謄本、體格檢查表、被收養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存摺影本等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1079Ⅰ)。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1079Ⅱ)」、「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1079-2)」、「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1076前)」,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許賴蕉與被收養人許文成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又被收養人許文成之生父許連德及生母許劉教均已歿,而被收養人許文成業已成年,已徵得其配偶林美華同意,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同意書暨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林美華等到場陳述明確(參見本院民國100年04月15日訊問筆錄),又本件收養人許賴蕉係被收養人生父許連德再婚之配偶,於本件被收養人許文成被收養之後,仍可繼續延續香火,況被收養人自幼即與收養人共同生活,相處融洽,依附關係深厚,衡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有何不利之情事,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故本件收養,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