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許立欣 被告 侯明蘭
群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明華 原告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260萬+140萬),應繳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