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鈺絜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泉
江麗觀 被告 陳正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正男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即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8號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王耀興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