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黃榮豊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陳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