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益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4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權益擔保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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