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
指定送達上列被告等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之出生年月日應改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丙○○之出生年月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書為00年00月00日生,顯係誤植,應予更正為00年00月00日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杭起鶴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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