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被告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欲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登記金額各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新臺幣壹仟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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