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振惟
被告黃俊凱
被告梁聖偉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呂浥頡 律師
陳仲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178號、112年度偵字第27179號、112年度偵字第271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振惟
被告黃俊凱
被告梁聖偉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呂浥頡 律師
陳仲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178號、112年度偵字第27179號、112年度偵字第271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