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振惟

被告黃俊凱

被告梁聖偉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呂浥頡 律師

陳仲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178號、112年度偵字第27179號、112年度偵字第271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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