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38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琮凱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即黃琮凱等人應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民國99年3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但是依照民法第245條規定,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聲請人主張撤銷的法律關係,距今已逾10年以上,已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因此,聲請人對此已逾10年以上法律關係,請求行使撤銷權,已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顯難認有調解爭議的可能,依照前開說明,駁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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