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3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琮凱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即黃琮凱等人應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民國99年3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但是依照民法第245條規定,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聲請人主張撤銷的法律關係,距今已逾10年以上,已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因此,聲請人對此已逾10年以上法律關係,請求行使撤銷權,已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顯難認有調解爭議的可能,依照前開說明,駁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