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吳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至第四行關於「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部分」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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