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456號
原   告 諾貝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楚茗
訴訟代理人  黃鐵腕
被   告  吳澺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肆佰肆拾元,及民國102年10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8樓房屋,
為被告所有,其為諾貝爾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約被
告每期(2個月為1期)應繳納新台幣(下同)2,360元之管
理費,惟被告自民國102年3月起至102年10月止共積欠4期管
理費共9,440元,迄今均未繳交,明顯違反大樓住戶規約規
定,並無視法令存在,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書、催繳通知單、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等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44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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