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 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550號
原   告  林愛妃
       林月桃
       吳林梨
       梁哉騰
兼上四人共  洪議雄
同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世才
       林亮宏
       林孟坤
       林介民
       林亮暉林亮名
       林世賢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世才、林亮宏、林孟坤、林介民、林亮暉即林亮名、林世
賢、林淑華應就被被繼承人 林瑞呈 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世才、林亮宏、林孟坤、林介民、林亮暉即林亮名、林世
賢、林淑華應將原告洪議雄、林愛妃、梁哉騰、林月桃、吳林梨
鴛等分別所有前項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於102年5月15日
分別以彰化地政事務所如附表所示字號及金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均
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林世才、林亮宏、林孟坤、林介
民、林亮暉即林亮名、林世賢、林淑華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亮宏、林介民、林亮暉即林亮名、林世賢、林淑
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林瑞呈對原告等人就坐落彰
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因分割共有物判決得向原告請求補償金,於分割登記時就
原告所有之土地為如附表所示法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設定
字號分別為:102年彰資字第062165、062166、062167、062
168、062169號(下稱系爭抵押權),查抵押權人林瑞呈於
民國102年1月14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按民法第1148條
之規定,被告依法應共同承受系爭土地之法定抵押權,又按
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塗銷抵押權登記為處分行為,須先繼
承登記後,始得准許塗銷,如不辦繼承登記,改為繼承人名
義,土地登記簿上抵押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土地登記簿
之連續性,此同時提起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又查原告等
於102年9月有寄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林瑞呈之繼承人)領取
補償金,惟被告置之不理,查被告兄弟間內部不和,曾於10
2年10月中旬以電話告知原告要去辦理塗銷,惟迄今仍未辦
理,領取期限已逾期,原告等依法至管轄法院提存補償金額
(本院102年度存字第878、880、881、882、883號),現原
告等對被告已未積欠補償金,詎被告不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
抵押權登記,以致原告等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爰依民法第76
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就林瑞呈所遺坐落系爭土地之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情。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林世才、林孟坤部分: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林亮宏一
直不提出印鑑證明,所以被告沒辦法領補償金,被告有向財
政部、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證明等語。
㈡被告林亮宏部分:其並未拒絕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法定抵押
權,原告起訴請求無理由。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10
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於起訴狀三稱:「原告等通知被告(
林瑞呈之繼承人)領取補償金,被告等置之不理,領取期限
已逾,原告等依法至管轄法院提存補償金額,現原告等對被
告已無補償金之積欠,詎被告不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
登記,以致原告等土地無法有效利用」云云,惟本件被繼承
人林瑞呈因101年9月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分割共
有物取得分割後所生金錢補償之擔保即對原告等人就坐落系
爭土地有法定抵押權之設定,被繼承人林瑞呈於102年1月14
日死亡,繼承人即被告因繼承關係取得前揭法定抵押權設定
之公同共有權,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原告等雖於102年9
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惟尚未讓被告等辦理繼承登記即於10
2年10月21日提起訴訟,其並未拒絕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法
定抵押權,是原告起訴請求顯有浪費司法資源而無理由等語
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權狀、存證
信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且
為被告林世才、林孟坤、林亮宏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則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查被告等迄未就被繼承人林瑞呈對於系爭抵押權辦理繼
承登記,且系爭補償金為被告等所有之公同共有債權,如欲
領取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然被告已自承繼承人之
一即被告林亮宏不願提出印鑑章,故無法辦理補償金之領取
,因此被告顯有受領遲延之情事無訛,原告於催告被告等逾
期未領取後,將補償金提存於法院以代提出,自於法有據,
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等已無系爭土地抵押權所設定擔保之
債權存在,堪信為真
五、按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一般抵押權之設定須有擔保之債權
存在始可,除設定當時特別載明對將來發生之債權亦在擔保
之列,亦可認與從屬性無違,有效成立,如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設定,又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
債權而存在,一般抵押權於債權消滅或不存在時,即歸於消
滅。查被告對原告等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
則抵押權即失所附麗,因此抵押人即原告等請求被告等辦理
繼承登記,並塗銷如附表所示字號及金額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洵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就被繼承人林瑞呈所有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及應將原告洪議雄、林愛妃、梁哉騰、林月桃、 吳林梨鴛
等分別所有如附表所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於102年5月15
日分別以彰化地政事務所如附表所示字號及金額所設定之抵
押權均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
附表:被告應塗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
│編號│抵押│設定字│抵押權│債務人│擔保債│擔保債權│權利範圍│登記│備註│
││標的│號│人│即所有│權比例│總金額(││次序││
│││││權人││新台幣)││││
├──┼───┼───┼───┼───┼───┼────┼────┼──┼────┤
││彰化縣│102年│林瑞呈│洪議雄│1575分│1,575元│978400分│0121│擔保民國│
│1│秀水鄉│彰資字│││之92││之1428││101年9月│
││曾厝段│第0621│││││││3日99年│
││280地│65號│││││││度訴字第│
││號├───┼───┼───┼───┼────┼────┼──┤840號判│
│││102年│同上│吳林梨│6801分│6,801元│978400分│0132│決共有物│
│││彰資字││鴛│之399││之6078││分割所生│
│││第0621│││││││之金錢補│
│││66號│││││││償│
││├───┼───┼───┼───┼────┼────┼──┤│
│││102年│同上│林愛妃│11531│11,531元│978400分│0119││
│││彰資字│││分之││之10307│││
│││第0621│││676│││││
│││67號││││││││
││├───┼───┼───┼───┼────┼────┼──┤│
│││102年│同上│梁哉騰│13000│13,000元│978400分│0134││
│││彰資字│││分之││之11551│││
│││第0621│││762│││││
│││68號││││││││
││├───┼───┼───┼───┼────┼────┼──┤│
│││102年│同上│林月桃│15362│15,362元│978400分│0129││
│││彰資字│││分之││之13691│││
│││第0621│││901│││││
│││69號││││││││
├──┼───┼───┼───┼───┼───┼────┼────┼──┤│
││彰化縣│102年│同上│洪議雄│1575分│1,575元│43055分│0098││
│2│秀水鄉│彰資字│││之92││之1428│││
││曾厝段│第0621││││││││
││280之2│65號││││││││
││4地號├───┼───┼───┼───┼────┼────┼──┤│
│││102年│同上│吳林梨│6801分│6,801元│43055分│0099││
│││彰資字││鴛│之399││之6078│││
│││第0621││││││││
│││66號││││││││
││├───┼───┼───┼───┼────┼────┼──┤│
│││102年│同上│林愛妃│11531│11,531元│43055分│0100││
│││彰資字│││分之││之10307│││
│││第0621│││676│││││
│││67號││││││││
││├───┼───┼───┼───┼────┼────┼──┤│
│││102年│同上│梁哉騰│13000│13,000元│43055分│0101││
│││彰資字│││分之││之11551│││
│││第0621│││762│││││
│││68號││││││││
││├───┼───┼───┼───┼────┼────┼──┤│
│││102年│同上│林月桃│15362│15,362元│43055分│0102││
│││彰資字│││分之││之13691│││
│││第0621│││901│││││
│││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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