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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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子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驗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3月5日釋放出所,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73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卷第155頁,112年度毒偵字第3421號卷第167、171、207頁,113年度毒偵字第3278號卷第69頁),足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7個,其內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未經鑑驗,其是否確含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顯屬不明,惟係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時供承在案(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卷第186頁,113年度毒偵字第542號卷第6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3708公克)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7424公克)
3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個,餘重0.3028公克)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1組
5
含海洛因成分之黃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12公克)
6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9.68公克)
7
含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具1組
8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099公克)
9
玻璃球吸食器1組
10
吸食器1組、塑膠鏟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