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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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原告 林慶賜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被告 林葉秀鸞 ①住彰化縣○○鎮○○里○鄰○○路○○○號
李金運② 李翔建 ③上一人之 李佩儒 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監護人
李姿伃 ④住彰化縣○○鎮○○里○○鄰○○路○○○
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政存 ⑤住彰化縣○○鎮○○里○○鄰○○路○○○
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美柑 ⑥住彰化縣○○市○○里○鄰○○路○○○巷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美月 ⑦住彰化縣○○鎮○○里○鄰○○路○段○○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李月娥
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慶河 ⑨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慶水 ⑩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居彰化縣○○鎮○○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美信 ⑪住南投縣○○鎮○○○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屈惠津 ⑫住彰化縣○○市○○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屈惠香 ⑬住彰化縣○○鎮○○里○○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秀桃 ⑭住彰化縣○○市○○里○○鄰○○路○○○
號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屈孟修 ⑮住彰化縣○○市○○里○○鄰○○路○○○
號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屈孟儒 ⑯住彰化縣○○市○○里○○鄰○○路○○○
號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屈錫田 ⑰住彰化縣○○市○○里○○鄰○○路○○○
號之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林阿有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秀陣 ⑲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慶憲 ⑳住彰化縣○○鎮○○里○○鄰○○路○段○
○○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康永 ㉑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昱豪 ㉒住彰化縣○○鎮○○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昱郡 ㉓住彰化縣○○鎮○○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雁雪 ㉔住雲林縣斗六市○○里○○鄰○○○路○
段○○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箐文㉕住彰化縣○○鄉○○村○○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雲卿 ㉖住彰化縣○○鎮○○里○○鄰○○路○○○
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鉛火㉗住彰化縣○○鎮○○里○鄰○○路○○巷○
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鉛財 ㉘住彰化縣○○鎮○○里00鄰○○巷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一句關於「 林錫慶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慶賜」。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1本院分割方法欄中關於「 林賜慶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慶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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