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債權人 陳昭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進定賴秀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有無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因415萬2
000元分14期給付,至111年7月止)㈡提出475萬2000元之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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