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91號聲請人 游馥華 相對人 洪長卿 關係人 洪偉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洪偉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長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90年度禁字第11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經本院選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維護其利益,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子洪偉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本院公告、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審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子,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映佐